放孔明燈應注意事項


注意:燃放孔明燈絕對會構成山火危險,應遠離郊野公園的地方,以免破壞樹木。當然亦不應於鬧市,高空電纜,火車及高密度民居附近放孔明燈, 放飛前亦應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及將孔明燈用蠅子繫緊以防飛脫,孔明燈須在無風或微風狀態且必須在空曠地施放!包裝內我們已配備專用燃料,由於安全理由,我們嚴禁使用其它自製燃料替代!在孔明燈有上升力時即可放飛,不應在燈體下懸掛異物!

根據香港法例:
漁護署: 市民於效野公園範圍內放孔明燈, 若引起火災可被檢椌
民航處: 機場5公里航道範圍內及受管制空域: 包括(港島,九龍,沙田,新界西,大嶼山) 均嚴禁放長闊超過2米的孔明燈, 亦不可飛離地面60米高度

希望大家購買阻燃紙的孔明燈,否則對安全有很大的影響,容易造成起火!

香港相關法例詳情:
*繫留氣球/孔明燈放飛

根據《1995年飛航﹝香港﹞令》,除有民航處書面許可,任一方向的直線距離超過兩米包括栓有籃子或其他設備的氣球/孔明燈不得在受管制的空域放飛。管制空域大致包括香港島、九龍、沙田、新界西及大嶼山。空域的準確範圍可參閱由民航處編印的香港航空資料匯編。

除有民航處書面許可,市民不得在距機場五公里範圍內放飛氣球/孔明燈。氣球/孔明燈亦不得放飛到地平面六十米以上的高度,或距離任何船舶、車輛或建築物六十米以內。在未放飛前或放飛後,氣球/孔明燈應被牢固地繫住及有專人看管,氣球亦需安裝確保脫離繫留時自動瀉氣的裝置。

民航處在考慮繫留氣球/孔明燈放飛申請時,將會基於以下考慮:

(甲) 放飛氣球/孔明燈之位置

(乙) 空中規則

(丙) 氣球/孔明燈操作

(丁) 涉報酬的服務

(戊) 保險要求

如欲查詢繫留氣球/孔明燈放飛的規則之更多資料,請與民航處航空交通管理部聯絡,電話是2910 6174。

索取繫留氣球/孔明燈申請表格

申請繫留氣球(無人)/孔明燈放飛表格 (e-DCA251),可按此網上申請 (只提供英文版)。

申請繫留氣球放飛(載人)表格 (e-DCA252),可按此網上申請 (只提供英文版)。

註:

網上申請繫留氣球(無人)/孔明燈放飛之表格 (e-DCA251),至少要在放飛日期十四個工作天前送交民航處助理處長(航空交通管理);

至於網上申請繫留氣球放飛(載人)之表格 (e-DCA252),至少要在放飛日期二十八個工作天前送交民航處助理處長(航空交通管理)。

逾時申請或未能及時處理。

*飄放風箏

根據香港法例《1995年飛航(香港)令》,第七十(一)段,除非有特別許可,市民不可以在香港境內機場範圍五千 米內放風箏。香港境內包括有香港國際機場、石崗機場、信德直升機場及其他直升機坪。市民亦不可以把風箏飄放至離地面高度超過六十米,以及在船隻、汽車或構 築物六十米範圍內放風箏。

任何人如觸犯上述法例,會被判罪及最高罰款五千元。

市民常放風箏的地方

- 石澳
- 大坳門
- 大尾督等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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